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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三讀通過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增訂條文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。本次修法範圍包括:1.少年之移送前程序保護:少年事件於移送少年法院前,司法警察機關對少年之通知、同行或其他強制處分機制之完整程序;2.少年事件被害人之保護:少年應遵守保護被害人之命令、少年法院通知被害人出庭及陳述意見、被害人參與少年刑事案件程序方式等規定。本次修正,旨在落實兒童權利公約、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,以及司法院釋字第130、805及812號解釋等揭示之保護少年及被害人意旨。
本次修正共計增訂11條、修正9條,主要重點如下:
一、修正與其他法律之準用關係及原則。(第1條之1)
二、增訂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少年曝險行為所用、所生或所得之物之方式及依據。(第18條)
三、明定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,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少年之通知、同行、搜索、扣押、證據保全、鑑定、通訊監察等強制措施,均應直接報請少年法院許可;對少年使用約束身體工具之情形等。(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9)
四、參照實務運作及因應少年身心狀況需求,強化少年法院調查、審理中之多元處遇措施。(第26條、第42條)
五、強化對被害人之保護,參照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意旨,以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,增訂少年法院得命少年遵守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命令,並予少年抗告權,以資兼顧。(第26條、第42條、第61條)
六、落實司法院釋字第805號解釋意旨,增訂傳喚被害人出庭及陳述意見、陪同在場權人、被害人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參與少年刑事案件,以及不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等規定。(第36條之1、第65條、第73條之1)
七、少年法院於必要時,得聽取在場旁聽之人之意見。(第34條)
八、參照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,刪除有關強制工作之文字。(第73條)
九、為應新制施行前之準備,明定相關增修條文之施行日期。(第87條)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judicial.gov.tw/tw/cp-1887-875654-0142c-1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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