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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舊車車齡6年以上,且於報廢前持有該車1年以上
2. 新舊車主需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(無須同一戶籍、血親姻親皆可)
3. 公司亦可申請。惟新舊車皆需登記同一公司名下(不可登記至公司負責人名下)
4. 汽車以小客車、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為限
5. 先報廢舊車或先購買新車均可,但報廢舊車及新車領牌之時間差距不可超過6個月
1. 車牌報廢,監理機關核發之車輛異動登記書,異動原因需為「報廢」
2. 環保署核可登記之回收商所開立之回收管制三聯單
3. 舊車行照影本(若已被監理機關收回,可請機關加蓋持有期間之章戳)
4. 新車領牌登記書
5. 新車貨物稅完稅證明
6. 新舊車車主戶口名簿(若新舊車車主非同一人)
以上資料轉載來自 財政部賦稅署 (詳細辦法內容以政府公告為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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